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射箭运动的管理,保障射箭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射箭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射箭运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射箭运动组织、射箭场馆、射箭俱乐部、射箭爱好者以及参与射箭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射箭运动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
(三)科学训练,提高水平;
(四)广泛参与,普及推广。
第二章射箭场馆管理
第四条射箭场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有专门的射箭场地和设施;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练员;
(四)有完善的卫生、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射箭场馆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射箭场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射箭器材的保养和维修;
(三)负责射箭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实施;
(四)负责射箭活动的安全监督和保障;
(五)负责射箭活动的宣传和推广。
第六条射箭场馆的安全管理:
(一)射箭场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射箭者注意安全;
(二)射箭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隔离带等;
(三)射箭者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
(四)射箭场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射箭器材管理
第七条射箭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射箭器材的管理职责:
(一)射箭器材的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射箭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三)射箭器材的报废、更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射箭活动管理
第九条射箭活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射箭活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取得批准;
(二)射箭活动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人员安排等;
(三)射箭活动应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四)射箭活动应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
第十条射箭活动的组织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组织机构;
(二)有专业的教练员和裁判员;
(三)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射箭活动的裁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射箭运动相关资质;
(二)熟悉射箭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裁判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射箭爱好者管理
第十二条射箭爱好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射箭运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尊重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射箭爱好者;
(三)积极参加射箭活动,提高自身射箭水平;
(四)维护射箭运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射箭爱好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射箭运动,有一定的射箭基础;
(二)遵守射箭规则和纪律;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精神;
(四)积极参加射箭活动,为射箭运动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射箭运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射箭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射箭运动的管理,保障射箭运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射箭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射箭运动竞赛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射箭运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射箭运动组织、射箭运动场所、射箭运动爱好者以及参与射箭运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射箭运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公平竞争,公正执法;
(三)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四)全民参与,共同进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射箭运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箭运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射箭运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专业的教练员和裁判员;
(五)有完善的训练、竞赛和活动设施。
第六条射箭运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射箭运动场所建设标准;
(二)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设施设备;
(四)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射箭运动爱好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射箭运动规则和纪律;
(二)尊重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参与者;
(三)爱护训练、竞赛和活动设施;
(四)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章训练管理
第八条射箭运动训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二)因材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