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与公布
第四条: 经计算确定的活跃棋手等级分,由中国象棋协会每年 1 月 1 日、6 月 1 日和 10 月 1 日各公布一次,相应的统计期限分别为:
1 月 1 日公布的统计期限为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6 月 1 日公布的统计期限为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10 月 1 日公布的统计期限为本年度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公布的最低数字:男子为 2301,女子为 2101。
第五条: 凡跨越统计期限的非连续性比赛(如象甲联赛),其等级分按相应统计期限分段计算;其他跨越统计期限的连续性比赛,其等级分均列入结束日统计期限内计算。
第六条: 凡属新获得等级称号(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的棋手,其等级分在下届公布时作下列调整:
男子特级大师 2550、国家大师 2450;
女子特级大师 2350、国家大师 2250。
如本人等级分现已超过上述相应数字时,则维持现状不变。
第七条: 有等级分棋手如自本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连续一年未参加等级分赛,则在下年度 1 月 1 日公布时起,即列为不活跃棋手,由中国象棋协会保留其等级分值,待其参加等级分赛时即可激活为活跃棋手。
中国象棋协会保留不活跃棋手等级分最低数字:
男子非大师 2301、国家大师 2351、特级大师 2451;
女子非大师 2101、国家大师 2151、特级大师 2251。
若不活跃棋手等级分低于以上最低数字,则取消其等级分。